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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商睢〕应急案〔2025〕ZFD0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00661864885F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正乾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1、值班控制室值班人员对联锁、报警内容不了解;2、值班控制室罐区液位联锁报警控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罚款金额(万元) 2.65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9-17 处罚机关 睢阳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4037751162280 数据来源单位 睢阳区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4037751162280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处罚依据 1、值班控制室值班人员对联锁、报警内容不了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值班控制室罐区液位联锁报警控制开关处于关闭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违法行为1、2合并处罚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李正乾作出给于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仟五百元(1500.00元)整人民币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