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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博大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详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商睢〕应急案〔2025〕ZFD0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商丘市博大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处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03733865116P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韩文灿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行政相对人证件号码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处罚事由 违法行为:1、原料库房、东 侧成品库房、东北侧成品库房、西侧成品库房均未设置可燃气体 检测报警器。原料库房、东侧成品库房、东北侧成品库房、西侧 成品库房内均未设置防爆灯具、强制通风、灭火器材。东侧成品 库房内电缆未使用穿线管及防爆挠性管方式敷设。2、未根据2025年隐患排查计划开展隐患排查。 罚款金额(万元) 5.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9-17 处罚机关 睢阳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4037751162280 数据来源单位 睢阳区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4037751162280 处罚类别 罚款
公开范围
处罚依据 1、商丘博大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赵金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商丘市博大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肆万元(40000.00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赵金梅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人民币罚款共计伍万元(5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