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广东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42号)精神,加快推进广东省惠州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委、省政府和广东省惠州市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为基础,探索个人信用信息应用,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为推进惠州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建立重点人群信用信息应用机制,推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基本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到2020年底,推动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更加丰富,个人信用意识明显提升,社会诚信氛围日益浓厚。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
1.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在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人事考试、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各相关单位要对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身份信息做好保密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信办,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
2.完善个人信用记录。依托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3.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依法依规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支持个人征信机构将依法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省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
(二)规范个人信用记录应用。
1.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按权限进行管理,实施授权查询机制,并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探索个人信用信息在政务管理中的应用。探索在政府部门办理城市落户、职称评定、表彰评优、人事考试、干部选拔任职、特殊行业入职、担任企业负责人、公租房分配等个人相关业务时,查询应用个人信用信息,作为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项的必需环节和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3.开发个人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推动《关于实施惠州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志愿者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的落地实施。与社会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图书借阅、星级志愿者激励等个人信用信息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个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1.积极推动联合激励。出台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社会服务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补助申请、税收减免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以下四类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采取联合行政性惩戒措施: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国土资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违法、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二是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网络电信诈骗、合同欺诈、公益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三是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限制任职、限制发起、劝退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信息和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四)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权益。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规范信息查询、使用、审查等活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隐私保护。重点监控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严厉查处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公安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等有关办理规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个人诚信宣传教育。
1. 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行公民诚信守则。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2. 集中宣传诚信政策知识。结合春节、信用记录关爱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和纪念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
3. 加强诚信教育培训。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以公务员、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培训。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建设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全面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解决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快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个人诚信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管理、报送和应用,开展信用联合奖惩,以及完善个人信用档案资料保密机制、信用修复和异议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升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