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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公开招标 一县级单位被罚款共计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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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  |  发布时间: 2017-09-28
  近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挂出的故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故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6年3项保洁服务项目计7065956元未公开招标,被处同价款7065956元1%的罚款70600元。2017年度3项保洁服务项目计9413948元未公开招标,被处同价款9413948元1%的罚款94100元。
 
  据了解,故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公开招标的2016年度3项保洁服务项目为:2016年县政府与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主城区2016年度保洁服务承包合同4203820元,截止目前已支付承包费4169706.83元;2016年县政府与故城县誉佳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城区(A区)2016年度保洁服务承包合同1850757元,截止目前已支付承包费1835035元;2016年县政府与故城县晶美保洁有限公司签订城区(B区)2016年度保洁服务承包合同1011379元,截止目前已支付承包费998778.38元;
 
  未公开招标的2017年度3项保洁服务项目为:2017年县政府与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主城区2017年度保洁服务承包合同5392377元,截止目前已支付承包费1795762元;2017年县政府与故城县誉佳保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城区(A区)2017年度保洁服务承包合同2630592元,截止目前未支付承包费;2017年县政府与故城县晶美保洁有限公司签订城区(B区)2017年度保洁服务承包合同1390979元,截止目前已支付承包费420097元;
 
  据悉,以上2016年度3个城区保洁服务项目和2017年度3个城区保洁服务项目均是参照上年度费用标准,由县政府与原供应商直接签订服务合同延包,由故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付服务费,城区保洁服务属于该单位的职能事项,合同数额均已超出河北省规定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80万元)。故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之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故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自查报告》、财政检查底稿、记账凭证复印件、县政府文件、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为证,2017年9月18日故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对此,故城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之规定,对故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给予警告,对2016年3项城区保洁服务项目处7065956元1%的罚款70600元,2017年3项城区保洁服务项目处同价款9413948元1%的罚款计94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