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收购储备中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20〕21号)相关规定,为促进全市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在全市粮食行业建立粮食收购信用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主体
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实施信用承诺程序
(一)承诺书格式文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粮食收购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二)作出信用承诺。
《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由粮食收购企业留存,一份交由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和收购备案资料一并归档。各企业应严格履行承诺书中所承诺的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三)信用承诺的时机。粮食收购企业每年在向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收购备案时一并作出收购信用承诺,同一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重复作出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提交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
(五)信用承诺运用。各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粮食收购者信用承诺执行情况定期录入“粮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参考。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优化管理服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的顺利落实。
(二)承诺信息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信用承诺书后,应将辖区内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承诺书(电子版盖章扫描件)于每季度末(第三季度于9月30日前)发送至市局执法督查办公室。
联系人:付耀华
联系电话:0370-3217055
邮箱:sqducha@126.com
附件:粮食收购信用承诺书
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30日
附 件
粮食收购信用承诺书
承 诺 企 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树立企业诚信守法形象,本企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粮食收购中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不拖欠粮款、不压级压价。
三、本企业没有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四、本企业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
五、本企业在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没有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若违反本承诺,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七、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按照规定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承 诺 企 业(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