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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 通知
专栏本区政策法规
来源: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时间: 2021-05-25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定于2020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市第一部规范城市供水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为我市依法维护城市供用水秩序、建设法制供水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对提高我市城市供水整体水平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好《条例》,现将有关宣传贯彻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解决供用水中存在的问题。城市供水是基础性、公共性、服务性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学习贯彻好《条例》,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对解决当前城市供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我市城市供水行业的规划和建设、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管理行为,推进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各单位要把《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做到宣传到位、学习到位,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要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工作,积极利用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让《条例》深入到每一个社区和小区,使社会各界了解《条例》、遵守《条例》,关心支持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要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宣传,形成人人关心城市供水发展,社会关注支持供水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使城市公共供水行业内全体干部职工熟悉和学握《条例》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准确理解《条例》精神,明确《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使城市供水监督管理人员做到正确执法和依法行政,所有企业有关人员都要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要借《条例》宣传贯彻之机,及时清理和修正与《条例》相违背的规章和文件,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推进依法管理,促进我市城市供水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14日)。
  召开动员大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位城镇供水企业职工。
  第二阶段:学习培训阶段(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9日)。
  要组织城市供水相关的人员尤其是供水企业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握好《条例》的新规定、新要求。
  学习培训工作分三个层次组织开展,一是商丘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各县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同志和相关同志进行学习;二是邀请专家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解读;三是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对公共供水企业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公开宣传贯彻阶段(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
  邀请市人大领导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市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商丘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市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有限公司在帝和广场等人员较多的公园,通过发放宣传彩页等方式对《条例》进行宣传;同时租用市区9块电子屏滚动播放《条例》;利用沿街商铺门店电子屏电视及报刊等主流媒体和局系统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商丘城管等宣传手段对《条例》进行宣传。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供水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公共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共供水企业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贯彻活动。
  (二)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责任落实,各公共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共供水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宣传贯彻工作,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务求实效。各公共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公共供水企业要紧密联系实际,对照《条例》查找问题,做到边宣传贯彻、边整改、边落实。要坚決把宣传贯彻工作的重点下移到基层,形成上下呼应、相互联动的格局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供水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结合宣传贯彻《条例》,积极探索并建立加强城镇供水管理的长效机制。
  特此通知。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