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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丘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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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商丘  |  发布时间: 2018-07-24

商知〔2018〕7号

 

商丘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丘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各界知识产权社会信用意识,现将《商丘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24日


商丘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62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2016〕3号)文件精神,提高商丘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进全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条  商丘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的基本目标是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效维护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诚实守法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  商丘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实施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假冒专利行为和不依法执行行为的主体。

第四条  商丘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下达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五条  商丘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采集、记录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和报送。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信息。

2.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3.不依法执行行为信息。

第六条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是指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

第七条  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认定当事人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第八条  不依法执行行为是指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知识产权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

第九条  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信息采集报送方式: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侵权纠纷当事人申诉,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果与往年结果相比对采集,报省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  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信息采集报送方式: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办案情况采集,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公示,同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不依法执行行为信息采集报送方式: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办案情况,以及当事人申诉情况采集,报省知识产权局汇总后,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对于信用良好者,应采用适当措施给予鼓励;对于信用不良者,要加强监督管理,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以示警戒。

第十三条  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道德建设和信用宣传,通过“4.26”知识产权宣传日、国家宪法日等关键节点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树立诚信典范,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诚信环境和社会氛围。

 

商丘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