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区政策法规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丘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专栏本区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商丘  |  发布时间: 2018-05-24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丘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商政〔201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办法  

   

为加快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竞争力,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贫困县尽快脱贫,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15〕10号)和《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河南证监局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豫政金〔2017〕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商丘市支持企业加快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办法。  

一、资本市场融资奖励标准  

    (一)企业境内外主板上市奖励。  

    1.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或买壳(借壳)成功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150万元奖励资金。国家级贫困县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由县级财政予以差额补贴奖励。  

    2.在香港、新加坡、澳洲等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资金。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按上市奖励政策予以差额奖励。  

    (二)企业在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1.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国家级贫困县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由县级财政予以差额补贴奖励。  

    2.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国家级贫困县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生费,由县级财政予以差额补贴奖励。  

    3.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国家级贫困县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由县级财政予以差额补贴奖励。  

    (三)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奖励。  

    对已上市、在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首次以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四)企业债券市场融资奖励。  

    鼓励企业运用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私募债等方式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1‰的发行补贴,单次最高限额为50万元;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融资额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五)奖励资金安排。  

    奖励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市级固定税源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市、区共享税源企业奖励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支付,县属企业奖励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支付。  

    二、规范申报流程  

    (一)申报批准程序。  

  1.市级固定税源企业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包括奖励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市挂牌批准文件复印件,或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受理文件,或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书等);市、区共享税源企业同时向市政府金融办、区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县属企业向县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县政府金融办初审后统一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2.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按照办理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3.各项奖补资金应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否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时限要求。  

    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7个工作日内报市、县(区)政府金融办备案,奖补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县、区)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超过时限不予受理;市政府金融办接到申报资料后尽快完成审核;市财政部门接到有关资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市、县(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制定措施,精准服务,确保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目标考核。  

    各县(区)企业上市挂牌、资本市场融资目标任务列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金融办对各县(区)目标落实情况实行月督导、季通报、年考核。  

    (三)加强信息沟通。  

    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申报材料、上市挂牌、资本市场再融资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县(区)政府金融办书面报告,否则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  

    (四)加强培训辅导。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本市场融资培训、搭建多方对接合作平台、组织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帮助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升资本市场认识,推动企业多渠道融资。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培训。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资本市场融资相关政策,帮助企业树立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识和信心,营造政府支持、企业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要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确保奖励办法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本级已出台的相关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