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旅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质监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旅游执法人员取得旅游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第四条 局质监所负责组织我局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执法资格考试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旅游行政执法证件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旅游执法人员取得旅游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旅游执法工作必须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
第七条 旅游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本单位正式职工;
(三)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五)通过旅游执法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新录用旅游执法人员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
第八条 旅游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
(一)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
(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新录用的旅游执法人员执法见习期满一年,并经考评合格。
第九条 符合旅游执法人员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执法见习期考评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领旅游行政执法证件:
(一)填写《旅游执法证件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由质监所初审;
(二)将《呈报审批名册》和人员编制证明报局党组审核;
(三)局党组审核后,报市法制办批准,对符合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制作行政执法证件;
(四)各科室到局质监所领取旅游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不直接从事旅游执法工作的人员不能申领旅游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证件持有人在年度考核中的执法工作、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局法制办提出申请,换领或补办证件。
证件补办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由质监所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市法制办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年度内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不参加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五)触犯刑律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而擅自从事旅游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