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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商丘市信用信息共享更新制度的通知
专栏本区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商丘  |  发布时间: 2018-04-09

 商信用办(20186

关于建立商丘市信用信息共享

更新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实现各行业、各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实时交换、共享,根据《河南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信用办〔2017〕2号)、《商丘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6〕28号)、《商丘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4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商丘市信用信息共享更新制度。

  1. 信用信息共享方式

    1、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按照《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通过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网站向社会依法公开社会法人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要求,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商丘”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信用信息共享的工作要求,及时向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应予共享的信用信息,同时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营维护部门通过“信用商丘”网站向“信用河南”网站推送。

    2、部门网站信息公开。根据《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由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在部门网站发布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本系统的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可公开的信用信息。

    二、信用信息共享更新的主要内容

    1、部门网站信息公开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外,均应在部门网站依法及时公开信用信息并和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包括部门行业信用管理政策、信用工作开展情况、企业及从业人员数据库信息、信用分类管理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评先表彰信息、失信信息等。

    2、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公开内容。各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布的信用信息同时向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主要包括内容有:一是“双公示”信息。各职能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数据直接推送至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是信用数据。信用数据主要包括各单位信用信息目录、政策法规等社会公共信息。三是“红黑榜”发布信息。主要围绕企业产品质量、环保信用情况、企业信用状况、建筑企业信用情况、企业纳税情况、发布虚假广告情况、印制非法出版物情况、企业对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情况(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文明出游有关情况等,对企业、单位、个人做出的信用评价等。四是重大诚信、失信事件和重大诚信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辖区、本单位有关诚信承诺、宣传教育、信用体系知识宣传等活动以信息或简报形式报送至商丘市信用

    3、各单位有关信用的政策法规、宣传材料、联合激励案例、联合惩戒案例等数据均用Word文档或Excel格式报送。

    三、信用信息的更新时间

    1、公示、公告、通知、行政处罚、表彰类信息应在本单位做出该决定的7日内向商丘市信用报送电子版,并向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2、部门信用管理政策应在文件下发7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同时报商丘信用办

    3、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的信用信息每周最少更新一次,如该周没有更新信息数据的应报“0”。其他单位的信用信息每月最少更新一次,如当月没有信息数据的应报“0”。

    4、红黑榜名单每季度推送一次。

    5、信用工作动态按照新闻要求及时报送。

    四、工作要求

    1、重视信用信息共享更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分管领导作为本地区、本部门信用信息共享的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更新的报送工作,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审核、按时报送。

    2、做到信用信息共享更新和具体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登录“信用商丘”网站浏览各单位信用信息共享更新情况,并根据平台公布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结合诚信建设奖惩措施,对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守信激励,在行政许可、资格认定、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信用信息较差的企业和个人在许可准入、用地审批、环评审核、认证管理、财税扶持、政府采购、科技奖励、评先评优、社保监管、人事考试、招投标管理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3、落实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责任。没有及时报送信用信息,未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单位,导致应实行联合惩戒或守信激励的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政策的;没有及时关注共享信用信息的单位,导致应实行联合惩戒或守信激励的企业和个人没有执行相关政策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严格信用主体负责制。各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报送,重要信息应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信息经发布后的相关责任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

    5、建立应急机制。商丘信用办将不定期在各大媒体搜索有关商丘的新闻,如发现有重大失信事件或不良信息时,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该重大失信事件或不良信息的第一责任单位,该责任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商丘市信用办。如有处理结果要及时形成新闻报道在官网上公布并报商丘市信用办。如因该不良事件导致城市信用监测综合指数扣分,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为了确保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全省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商丘信用办每季度将对各单位所报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一次排名,并将排名结果上报市政府或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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