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暂行办法通知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2018-001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3-08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文号 | 商政办〔2018〕17号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打好打赢商丘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河南省水环境质量年度奖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水环境质量月考核的扣罚和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奖惩。
第三条 商丘市水环境质量奖惩项目包括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风险防范和工作绩效考核。
第四条 地表水责任目标月考核断面扣罚标准。
1.国、省控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至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罚20万元;国、省控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劣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没有达标的,扣罚40万元。
2.市控地表水考核断面当月水质超标0~2倍的,扣罚10万元;当月水质超标2~5倍的,扣罚20万元;当月水质超标5倍以上的,扣罚40万元。
3.对月考核超标的市控断面,按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项因子中超标倍数最高的计罚。
4.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并形成影响时,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对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影响。
第五条 水环境风险防范考核扣罚标准。
对出现以下水环境风险的县(区),除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外,额外扣罚相应的生态补偿资金。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对该县(区)的所有奖励;同时出现下述多种情况的,实行累计扣罚。
(一)凡发现河流水质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属于国、省控断面的扣罚上游县(区)资金200(万元)×超标次数,属于市控断面的扣罚上游县(区)资金40(万元)×超标次数。
(二)当月出现跨省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根据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罚上游县(区)资金200(万元)×污染事件次数。
第六条 工作绩效考核扣罚标准。
(一)被省环保厅或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通报一次水质恶化的,扣罚有关县(区)资金150万元。
(二)国、省控政府责任目标断面每出现一次省级预警,扣罚有关县(区)资金100万元。
(三)年度地表水考核国、省控断面目标值为Ⅳ至V类的,断面水质年度平均浓度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罚有关县(区)10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国、省控断面目标值为劣V类的,断面水质年度平均浓度没有达标的,扣罚有关县(区)200万元。
第七条 各县(区)年度地表水考核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年平均浓度提高水质类别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考核优秀的,单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政府将根据当年度扣罚资金情况给予奖励。
第八条 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区)的国控、省控、市控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没有水质自动站数据的采用市环境监测站的手工监测数据。发现水质数据造假行为,将按照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要求,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水环境质量奖惩资金额度的计算,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奖惩资金的扣罚结算和发放。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每年1月20日前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通报上年度水环境质量奖惩资金的扣罚等情况,奖励情况根据工作安排适时通报。
第十条 扣罚的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奖励县(区),结余资金纳入全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励县(区)资金,由县(区)专项用于水环境治理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