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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栏本区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商丘  |  发布时间: 2018-01-23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发改电〔2015〕68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5〕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把握“双公示”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双公示”目录,明确公示内容和标准,规范公示窗口和方式,加快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合法、无遗漏,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省驻商单位,按照本系统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公示标准开展“双公示”工作,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总体原则。

__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双公示”部门要对公示信息严格把关,对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__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__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商丘”网站、“信用河南”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明确“双公示”工作的目标

各县(区)、各部门要于2016年4月底前将2015年以前许可的目前仍在有效期的许可信息及2013年至2014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全部公示;新制作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2016年4月底前实现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双公示”工作全覆盖。

四、“双公示”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公示责任主体。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商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

(二)梳理编制“双公示”目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三)明确“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各县(区)、各部门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县(区)、各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统一规范“双公示”窗口和方式。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商丘”网站。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商丘”网站。“信用商丘”网站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河南”网站。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市政府部门和县(区)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向“信用商丘”网站推送数据并及时更新。

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与“信用商丘”网站的链接。

(五)加快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商丘”网站要开辟“双公示”专栏,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本地信用信息系统,在本部门、本地门户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市政府部门和县(区)要探索积极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构建“双公示”移动平台。

五、“双公示”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双公示”工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1名责任领导,统筹推进本部门、本领域“双公示”工作,并明确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担任“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统筹推进“双公示”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名单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姚鸿,联系电话:0370-3288257)。

(二)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县(区)直接在本部门、本地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归集本区域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双公示”值班读网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及时、不准确、不更新、不可用等问题。

(三)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通过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各部门、各县(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并将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值班读网制度

2.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3.市级行政许可信息公示部门名单(28家)和市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部门名单(38家)






附件1


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值班读网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164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每个工作日浏览查验网站“双公示”信息内容、链接运行,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及时报告非正常情况,并提出处理方案,按照领导指示落实处置工作,防止网站网页信息内容出现篡改和非法链接。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负责浏览查验网站“双公示”信息内容、链接运行,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 负责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网站技术部门应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监测,确保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稳定,网站全天候正常工作,遇到网络发生故障的,要及时排除。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商丘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公示部门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信息公示部门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息公示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双公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信息公示部门利用现有的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河南”、“信用商丘”、本部门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公开,实现公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六条 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要全面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第七条 信息公示部门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公开公示内容是指信息公示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各县(区)归集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时间;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

(三)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个人);

(四)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不完全号码等);

(五)行政许可名称(类别);

(六)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七)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八)行政许可文书内容;

(九)许可有效期;

(十)作出许可的时间;

(十一)附件;

(十二)作出许可(承办)部门;

(十三)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十四)作出行政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案件名称;

(三)行政相对人全称(姓名);

(四)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不完全号码等);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处罚事由;

(七)处罚种类;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决定内容;

(十)履行方式;

(十一)履行期限;

(十二)救济渠道;

(十三)附件;

(十四)作出决定日期;

(十五)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十六)履行情况(结案方式);

(十七)结案日期;

(十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流程:

(一)信息处理:信息公示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内容中规定事项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归集整理。

(二)信息公示:信息公示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信息推送:信息公示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商丘”网站。

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河南”、“信用中国”等网站公开公示。

(四)信息变更:行政许可公示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可以提出变更申请,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完成变更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在本部门网站更新,同步推送至同级政府网站和“信用商丘”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在完成行政处罚信息变更或撤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更新,同步推送至同级政府网站和“信用商丘”网站。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部门“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公示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责任科室,指导规范本部门内信息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示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由各信息公示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信息公示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电话;行政相对人对公开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示部门在公开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国家、省落实“双公示”工作需要,完善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做好与国家、省级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对接与推送工作,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第十六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受托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对信息公示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评估,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对应报未报、迟报漏报的,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信息公示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公示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上级驻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市级行政许可信息公示部门名单(28家)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市粮食局、市民族宗教委、市盐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地震局、市保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局

市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部门名单(38家)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局、市民族宗教委、市盐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地震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机局、市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事业登记局、市档案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