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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专栏本区政策法规
来源:信用商丘  |  发布时间: 2018-01-23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商政〔2016〕9号)要求,以安全生产领域、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社会组织领域诚信建设为突破口,着力推进信用记录建设、信用共享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联合奖惩措施、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信用试点示范、信用法规制度建设、诚信宣传教育等工作的落实,现提出商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信用规划制度和信用标准体系建设

(一)编制《商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编制工作,并报请市政府印发实施。(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负责)

(二)贯彻落实我市《关于推进全市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协调抓好《商丘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试行)》的实施。(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

(三)做好《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丘市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政府规章立法调研工作,为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应用和失信惩戒等提供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负责)

(四)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分类和保存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推动信用记录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交换与共享

(五)推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建立完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记录,争取2015年底前重点行业、部门全部建立信用记录采集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推动各部门健全完善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行业内信用信息资源,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服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各县(区)建立本辖区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服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年底前争取启动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诚信商丘”网站,推进各部门、地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和征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九)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扩大征信报告在证券、保险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小贷公司接入人行征信系统。(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商丘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十)推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决策透明度,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一)制定出台《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推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探索使用第三方的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评价体系,探索建设全市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工程建设、政府工作报告中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承诺事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对失信、违约和渎职行为进行披露。(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三)在公务员招考中继续落实诚信报考措施,把好公务员入口诚信关。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十四)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工贸、有色、机械、烟草、纺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制度、“黑名单”制度、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在食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行业加强各类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的信用管理,推动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诚信报告、“红、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等制度,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开展食品安全县创建活动,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检验监管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按职责负责)

(十六)推动建立商贸流通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尝试开展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信用奖惩制度。推进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落实对外贸易、援助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市商务局、郑州海关商丘办事处负责)

(十七)建立健全投资类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金融服务公司、典当行、房地产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披露,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和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完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资讯平台功能,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强化对金融机构和从业者的信用建设,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保险金诈骗、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合同诈骗、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给予曝光公示,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完成年度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依托征管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建好纳税信用信息动态数据库,实现与工商、公安、房产、银行等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共享印证,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十一)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明码实价”。对价格失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完善12358价格举报系统,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二)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科学的信用评价办法,推动工程监管和相关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把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建设招投标中,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审批核准事项实行关联管理,发挥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三)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健全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投资主体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五)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投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实时公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违法信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六)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七)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开展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建立电子商务领域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及信用信息共享规范。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信息的交换共享。(市商务局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郑州海关商丘办事处负责)

(二十八)建立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将统计信用记录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九)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披露制度,对仲裁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等机构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逐步建立展会主办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和违法违规披露制度,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市商务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三十一)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记录,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失信行为。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加大对失信、违规和违法制药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服务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管理和应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住房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追偿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建立违规失信个人信用黑名单。(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三)加强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失信行为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社会保险领域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四)制定《商丘市〈劳动用工领域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启动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督政策的制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五)加强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人员和机构社团的信用记录建设,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评选表彰等挂钩。大力推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诚信教育,继续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引导教师诚信执教,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发挥为人师表的示范作用,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六)建立健全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动在职业体育赛事举办、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运用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制订旅游业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推进旅游从业人员、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档案建设,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大对宰客、强迫购物等旅游业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记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执法数据库,建立对侵权、盗版和制假售假等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八)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共享,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实施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专家的信用考核和分类监管。(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九)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将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信用记录,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信用评级结果。试点建立环境服务公司诚信档案和信用累计制度,研究实施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并限制其参与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研究建立能效标识诚信体系,实施信用评价分类管理,对开展虚假宣传的生产企业予以曝光,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测试数据的监测机构实施限制惩戒。探索将循环经济企业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情况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四十)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建立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市民政局负责)

(四十一)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医务人员、学生、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演出经纪人员、导游、执业兽医、消防工程师等人员信用记录。(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十二)加强网络诚信建设。积极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快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行网站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互联网企业和网站高级管理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研究实施互联网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加快建立网络诚信数据管理系统。(市委宣传部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六、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四十三)推动全市各级法院审判执行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搭建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交换平台,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打击力度,制裁商业欺诈和违约等失信行为。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范围,加大惩戒力度。(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

(四十四)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大力开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深度应用和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探索建立职务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职务犯罪的应用机制。(市检察院负责)

(四十五)大力推行“阳光执法”,进一步扩大执法公开范围。在确保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对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等最大限度地公开,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完善公安系统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实时采集和动态录入,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诚信档案。(市公安局负责)

(四十六)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市司法局负责)

(四十七)建立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审判、检务、警务、狱务等工作人员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诚信规范和信用档案,完善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依法依规将各类徇私枉法、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十八)建立健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措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四十九)建立守信激励机制。研究出台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制定出台《商丘市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对违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十一)推动部门间、地区间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在有关重点领域探索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市文明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十二)健全完善商丘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将失信行为和守信事迹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并适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制定并实施对“红榜”、“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和惩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五十三)研究制定促进我市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大力引进和培育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五十四)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打击非法违法信用服务行为。(人行商丘中心支行负责)

九、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五十五)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十六)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研究制定加强信用信息保护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

(五十七)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农户信息数据库。为农户、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市农业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十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记录,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五十九)全省确定工商、地税、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四部门开展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性示范试点,我市确定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性示范试点。(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十)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活动。推动区域间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建立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十一)推动河南省企业诚信示范创建“百千万”工程活动深入开展,打造一批诚信承诺企业、诚信示范创建企业和示范企业,通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对诚信企业加大宣传和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开展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六十二)组织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研讨会,通过专家研讨、典型发言、学术交流、新闻专题报道等活动凝聚共识,听取建议,扩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舆论影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六十三)深入组织开展“商丘市道德模范”评选活动,通过主流媒体宣传其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负责)

(六十四)组织开展全市范围的大型诚信宣传公益活动,通过多种文艺形式和传播媒介来普及信用知识,弘扬诚信文化,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十五)广泛深入地组织各行业、领域的诚信主题活动,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学术道德建设宣传月活动”等公益活动。(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明办、市工商局、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十六)支持市内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与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开展信用理论、信用技术和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六十七)召开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明确重要任务和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六十八)健全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机制。编发《商丘信用工作简报》,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负责)

(六十九)制定对各县(区)和市直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办法。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制度,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评估、考核、督促与检查。(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商丘中心支行负责)

(七十)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