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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惩戒体系
专栏国内动态
来源:宁夏新闻网  |  发布时间: 2017-09-18
  9月13日,记者从宁夏自治区银川市委办公厅获悉,银川市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推进法治银川、诚信银川建设。
 
  《意见》提出,要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要求,发挥各级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汇聚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面支持、配合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要加快推进联合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落实责任,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各领域办公平台,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力度,形成合力,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和惩戒信息反馈机制建设。
 
  根据《意见》,失信被执行人将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以及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尤其将不能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
 
  银川市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将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自诉案件。银川市两级法院将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银川”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及相关行业信用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据悉,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银川市两级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